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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总工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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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总工会2008年工作思路》点击打开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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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先进)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点击打开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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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先进)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点击打开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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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07〕276号
关于印发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
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帮助劳动模范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保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等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海宁市劳动模范、嘉兴市劳动模范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及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下同)。
二、提高低收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收入水平
(一)补助对象
海宁市劳动模范、嘉兴市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及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月收入低于本意见补助标准的,列为海宁市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对象。
(二)收入核定
1、在职、在岗劳动模范的月收入指本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实际发生的总收入(含各种奖金、津贴、个人应交的社保金等)的月平均数。
2、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月收入指本人上年度全年养老金总额(不含劳模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贴)的月平均数。
3、无固定收入指本人上年度无收入(不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老党员补助、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定额补助、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下同)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无固定收入的收入按《海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海宁市民政局海民〔2007〕114号《转发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计算。
(三)补助标准
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1、在职、在岗或退休(职)的省部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400元的补足到1400元,
2、在职、在岗或退休的省级先进、嘉兴市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补足到1200元。
3、在职、在岗或退休的海宁市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
4、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养老金的城镇劳模每月补助500元;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下岗)劳模每月补助300元。劳动年龄段内因失去就业能力而下岗失业的城镇劳模,其生活补助收入(包括失业保险金等)低于我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5、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模和农业省级先进每月补助500元,嘉兴市级农业劳模每月补助300元,海宁市级农业劳模每月补助200元。60周岁以下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模每月补助200元。
以上补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四)补助程序
1、申报和调查
镇(街道)总工会和产业(局)工会负责所在区域和系统的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工会、社区(村)开展补助对象的调查,负责做好申报补助对象的初审和汇总上报。
各级基层工会、社区(村)要主动与劳模(先进)联系,组织符合补助范围的对象填写《海宁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申请表》,并分别与劳模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室核实其月收入,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关镇(街道)总工会和产业(局)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直接报送市总工会劳模管理办公室。
2、初审和上报
镇(街道)总工会、产业(局)工会对上报的《海宁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申请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海宁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汇总表》,于当年3月31日前与《海宁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申请表》一并上报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表和汇总表可在“海宁市总工会”网址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3、审定
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工会上报的补助对象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及补助资格进行核查和审定。
4、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款由下列渠道发放:
退休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低收入补助,由市社保中心按各级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低收入补助标准按年度核算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城镇在职、在岗(下岗失业)劳动模范、农业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低收入补助,由市财政安排海宁市劳模(先进)低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核算发放,在市劳模(先进)低收入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有关事项:
1、补助申报的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漏报、迟报的,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及市财政不再受理,其当年补助款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局)负责。
2、补助对象工作调离海宁或劳模关系转出的,按工作调离海宁或劳模关系转出前实际月份计发。补助对象已去世的,按去世前实际月份计发。
3、对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劳模(先进),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核定补助款。
4、劳动模范(先进)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不予补助。
5、低收入劳模(先进)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保障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基本医疗。
1、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执行海政发〔2003〕45号、海政发〔2004〕57号文件规定的医疗补助政策。
2、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省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的门诊费用按50%(门诊年度补助最高限额1000元封顶)、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按50%,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给予补助。
3、低收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海宁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海宁市民政局按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的最高救助档次予以救助。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海宁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模范 补助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3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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